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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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德 | 董事長 | 90.52% |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陳欽鈞 | 副董事長 | 90.52% |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黃德倫 | 董事 | 90.52% |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立人 | 董事 | 90.52% |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柯彥輝 | 董事 | 90.52% |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黃俊哲 | 董事 | 90.52% |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黃品憲 | 董事 | 90.52% |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延富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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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9/10/22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施作,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6年1月6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8-10009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海濱里北一路一一號 |
水污染 | 2019/08/08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中二路與中橫14路口(臺中市清水區槺榔段837-4地號)施作益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廠房新建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5年11月25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8-08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清水區海濱里北一路一一號 |
營建工程 | 2015/09/17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4-090003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7、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二○六號一四樓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