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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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文斌 | 董事長 | 46.00% |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邱垂朝 | 董事 | 46.00% |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吳志峰 | 董事 | 10.00% | |
戴秋華 | 監察人 | 1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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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7/10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2月21日會同本局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的民X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清除、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3-07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街一六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7/10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2月21日會同本局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112年4月24日及6月14日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3-070022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街一六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7/10 | 臺南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12月21日會同本局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112年4月24日及6月14日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 | 40-113-07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街一六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2/02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查貴公司曾於107年12月10日更換濾袋,未依規定申報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899)產出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40-108-120003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嘉芳街一六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2/02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查貴公司曾於107年12月10日更換濾袋(廢棄物代碼D-0899),並將前開廢棄物交由執行機關清理,惟未簽訂清除契約及取得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40-108-12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嘉芳街一六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2/02 | 臺南市 | NT$60,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經巡視廠區有堆置廢液pH值小(等)於2.0(廢棄物代碼C-0202),現場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亦未有災害防止設備,且無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40-108-12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2款、第4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4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嘉芳街一六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