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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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汶鋒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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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3/03/02 | 高雄市 | NT$3,000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上揭時段前往本市前鎮區中華五路近成功二路路口稽查時,發現貴公司進行尾牙餐會活動,現場施放大量爆竹煙火,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施放特殊煙火及爆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2-030006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一○號一樓及二樓 |
噪音污染 | 2023/03/01 | 高雄市 | NT$3,000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2年1月10日22時53分前往本市前鎮區中華五路近成功二路路口稽查時,發現貴公司使用擴音設備進行尾牙餐會活動,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四)使用擴音設備從事室外集會及遊行活動。」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2-030002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一○號一樓及二樓 |
噪音污染 | 2023/03/01 | 高雄市 | NT$3,000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2年1月10日22時23分前往本市前鎮區中華五路近成功二路路口稽查時,發現貴公司使用擴音設備進行尾牙餐會活動,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四)使用擴音設備從事室外集會及遊行活動。」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22-112-030003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 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一○號一樓及二樓 |
噪音污染 | 2023/02/15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12年1月10日21時18分派員前往本市前鎮區中華五路近成功二路口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該路口空地內舉辦晚宴活動使用擴音設備中,人員於空地周界外(83期重劃公園前方人行道)量測整體均能音量為68.8分貝,業者無法配合量測背景音量,已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擴音設備晚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62分貝,經以本局執行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通知書(高市環稽噪通字第A003421號),限期於112年1月10日21時46分前改善完成;復於112年1月10日22時2分日派員前往至相同測點量測貴公司空地內擴音設備整體噪音均能音量為71.8分貝,惟現場無法配合量測背景音量,故實際音量為71.8分貝,仍逾本市第三類噪音管制區擴音設備晚間時段噪音管制標準62分貝,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5款 | 22-112-020008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一○號一樓及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