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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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仁 | 董事長 | 100.00%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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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9/05/31 | 臺南市 | NT$10,000 | 經查貴公司廢水核准排放量為23立方公尺/日,惟貴公司定檢申報資料中107年7月至9月排放量為2312立方公尺,以該期間共92工作天計算,貴公司廢水每日實際排放量為25.1立方公尺,業已超出原核准排放量。108年5月2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會同貴公司釐清超出原因,按貴公司人員表示係因該期間旺季及品管要求而導致超出核准排放量,按此貴公司107年7月至9月廢水排放量顯與貴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內容不符。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8-05002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金專二路五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