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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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宏忠 | 董事 | 9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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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19/08/27 | 高雄市 | NT$60,000 | 108年7月16日14時42分本局派員於本市美濃區成功段1037地號土地附近產業道路發現由駕駛人孫○○(身分證字號○○○○○○○○○○)駕駛貴公司所有之車號331-T7砂石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欲作回填使用,○○所駕車上未隨車持有載明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1-108-0819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一八五號一八樓之二 |
事業廢棄物 | 2019/02/27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民眾檢舉,本局派員於107年11月15日14時21分前往仁武區新後港西段169地號內發現貴公司砂石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08-02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一八五號一八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