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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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秀鳳 | 董事長 | 67.44% | |
蔡鎮宇 | 董事 | 0.00% | |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 | 董事 | 31.31% | |
蔡馨瑩 | 監察人 | 1.25%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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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園區109年度午膳委外服務採購案 | 國家文官學院 | 108/12/31 | 1150300.0 | 是 |
高雄園區108年度午膳委外服務採購案 | 國家文官學院 | 108/04/22 | 1060000.0 | 是 |
「107年度第3次全國勞動行政首長聯繫會報」場地、膳宿採購案 | 勞動部 | 107/08/28 | 否 | |
辦理財政部第54次全國賦稅會報旅宿採購案 | 財政部賦稅署 | 107/06/15 | 257400.0 | 是 |
106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青年領袖研習營(中階)學生 | 國立善化高級中學 | 107/01/05 | 513000.0 | 是 |
106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青年領袖研習營(中階)輔導 | 國立善化高級中學 | 106/10/19 | 130000.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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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2/12/12 | 高雄市 | NT$1,200 | 積水容器(造景擺飾)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11-12044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四三六號 |
水污染 | 2020/07/14 | 高雄市 | NT$792,000 | 貴公司從事餐飲業並領取有本局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09年01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位於小港區大業北路436號)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時,發現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調節槽(T01-01)外端有一開口向上的橘色管線正在排放事業廢水,該股廢(污)水並沿貴公司雨水收集溝渠排放至周界外雨水溝,人員於該管線取樣化驗結果: 生化需氧量23.6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84.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及懸浮固體15.9mg/L(標準限值為30mg/L),雖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貴公司事業廢水未依照本局所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內容操作處理及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逕自將廢(污)水處理流程跳過部分處理單元,由貴公司場內雨水收集溝渠排放至周界外雨水溝,污染下游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09-07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四三六號 |
水污染 | 2019/10/16 | 高雄市 | NT$90,000 | 本局派員於108年8月29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75mg/L(標準限值為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 30-108-10003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四三六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4/12/02 | 高雄市 | NT$1,5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03-1203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四三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