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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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淑梅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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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9/11/19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規模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模,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11004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內定里內定十一街八六巷四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9/08/21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製程係以鋁錠為原料,從事鋁製品之鑄造作業,所有電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3,200公斤/批,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且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查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污染源。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8-08002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內定里內定十一街八六巷四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7/04/19 | 桃園市 | NT$0 | 貴公司於廠內設有溶解爐2座(每座設計容量為200公斤/批)、電爐1座(每座設計容量為200公斤/批),總設計容量為600公斤/批,將收購之鋁錠經加熱溶解後,製成鋁製產品,另經量測廠房面積約為700平方公尺,且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遠大於2.25千瓦,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第五批第二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6-04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泰山區全興里全興路二一八之一號八樓 |
固定空污 | 2017/04/19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於廠內設有溶解爐2座(每座設計容量為200公斤/批)、電爐1座(每座設計容量為200公斤/批),總設計容量為600公斤/批,將收購之鋁錠經加熱溶解後,製成鋁製產品,另經量測廠房面積約為700平方公尺,且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遠大於2.25千瓦,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第五批第二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20-106-04001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泰山區全興里全興路二一八之一號八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