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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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奎宏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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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18/06/05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95年11月出廠(第4期車3期引擎)的869-**自用大貨車,於107年4月16日行經本市新市區省道台一線北上322.5公里附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5月28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7年5月14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柳營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47%,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 | 21-107-06003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里光華街五之六一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4/24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本市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5臺南市廢乙清字第399-1100331-00號)之廢棄物清除機構。經本局於107年1月23日執行本府都市發展局來函案件辦理稽查,發現貴公司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臺南市新市區三舍段535-1地號)貯存D-0299廢塑膠混合物,惟許可內容未申請貯存場,顯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7-04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永就里光華街五之六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