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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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0/05/27 | 臺南市 | NT$12,5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派員於109年4月24日前往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記每日最大排放核准量149.5CMD,核對貴公司108年1月~6月定期申報排放量23663.5m³,營運天數119天(平均排放量為198.85CMD),108年7月~12月定期申報排放量25936.7m³,營運天數133天(平均排放量為195.01CMD),均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核准量,未依本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9-05002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金專二路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