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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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冠琳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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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8/08/30 | 雲林縣 | NT$6,000 | 1.本案為民眾陳情案件稽查於107年6月28日9時20分至上開地點查察。 2.經查該巨曜塑膠工業有限公司(設籍莿桐鄉大美段721地號)從事收售塑膠袋(塑膠料)製成塑膠粒,該公司未領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未領有登記再利用檢核資格,而進行營運施作進行再利用行為,該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3.本局告知巨曜公司負責○○已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慮,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8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村大美路二一之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7/20 | 雲林縣 | NT$6,000 | 本局於107年6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從事收售塑膠袋(塑膠料)製成塑膠粒,卻未領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登記再利用檢核資格,而進行營運施作行再利用行為,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7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莿桐鄉大美村大美路二一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