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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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0/04/01 | 高雄市 | NT$19,500 | 案係本局於109年2月21日至貴公司「竹園段住宅新建工程(地號:高雄市路竹區竹園段365-1地號等22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30-109-04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路竹區竹園段三六五之一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二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三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四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五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六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七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八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九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一○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一一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一二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一三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一四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一五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一六地號,竹園段三六五之一七地號,竹園段三六 |
水污染 | 2015/05/13 | 高雄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4-05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彌陀區山頂段二八○之二八地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