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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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霆 | 董事 | 62.5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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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12/01 | 高雄市 | NT$21,000 | 本局派員於106年11月6日至貴公司「頂誠建設有限公司新甲段店鋪集合住宅大樓新建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即逕行施工。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6-12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林森四路二三三號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