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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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8/10/23 | 雲林縣 | NT$6,000 | 1.查該公司收受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燃煤飛灰總數量16,249.67公噸(106.07.01—107.06.30),未立即出售,先於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承租,位於雲林縣斗南鎮福德街22-1號之倉庫內儲存,再視預拌混凝土廠有需求時,再行出貨供應截至107年6月30日止儲存數量約有3,043.23公噸,且均已於廢棄物遞送聯單內申報收受及完成再利用,惟該公司均未將後續送往實際再利用機構之流向,再以廢棄物遞送聯單(二段式申報廢棄物遞送六聯單)申報相關清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告發。4.查該公司收受事業產出之燃煤飛灰,未依據再利用檢核資料作為混凝土攙合物使用,而逕行於承租之倉庫內貯存,且均已於廢棄物遞送聯單內申報及完成再利用,亦於每月申報未實際再利用燃煤飛灰剩餘數量為0公噸之情事,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由保七總隊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 | 40-107-10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仁里福德街二二之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5/24 | 雲林縣 | NT$6,000 | 1.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再利用機構(批發零售業)申報進行勾稽,勾稽區間為106年1月至106年12月,經查貴公司106年1月至12月申報其廢棄物第一段聯單與第二段聯單數量不符(再利用回收量與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5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仁里福德街二二之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1/08 | 雲林縣 | NT$6,000 | 本局於106年11月30日執行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再利用登記為批發零售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R-1106廢棄物項目貯存方是為無貯存行為,為貴公司貯料桶貯存廢棄物R-1106(燃煤飛灰),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不符。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7-01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仁里福德街二二之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1/22 | 雲林縣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煤灰再利用及批發零售作業,於106年9月7日11時00分收受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燃煤灰飛(R-1106),以車號AAL-559大貨車載運約40公噸出廠,售予彰化縣久連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廠內另貯存4727.71公噸,惟貴公司均未規定上網申報前揭燃煤飛灰再利用及貯存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11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南鎮東仁里福德街二二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