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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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1/03/05 | 新北市 | NT$166,500 | 貴公司位於本市鶯歌區西湖街曾厝巷58號之場所,經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缺點數合計10點,並限期於109年3月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執行限期屆滿複查時,惟現場仍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瀝青刨除料),其實際堆置面積為115.2平方公尺(已逾100平方公尺),且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屬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0-03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鶯歌區永和街五六巷八號 |
固定空污 | 2020/05/15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缺失事項「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9-05001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鶯歌區永和街五六巷八號 |
水污染 | 2020/05/15 | 新北市 | NT$11,000 | 貴公司作業環境內土石方實際總堆置面積約681平方公尺(長30公尺、寬22.7公尺),惟現場未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9-05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鶯歌區永和街五六巷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