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2 , 12: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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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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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2021/05/30 高雄市 NT$60,000 按經濟部工業局110年2月5日函及本局110年3月1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登載之再利用設備為2座旋轉式乾燥爐,業經經濟部109年7月31日核准再利用設備異動,旋轉式乾燥爐(再利用設備)由2座異動為1座,惟未經本局審查核准通過,即自行拆除1座旋轉式乾燥爐(再利用設備),復經本局110年3月15日派員確認,貴廠僅餘1座旋轉式乾燥爐(再利用設備),顯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廠區配置圖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10-05005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21/05/30 高雄市 NT$60,000 按經濟部工業局110年2月5日函所示,貴廠於109年下半年未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廢氣之SOx、NOx、TSP、鉛及其化合物、銅、鎘及其化合物等相關檢測,業經本局110年4月13日函詢該局,貴廠未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檢測,涉犯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該局110年5月3日函復,貴廠為經濟部依「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貴廠為該局以109年6月3日經授工字第10920416640號函核准展延之通案再利用機構,則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書(核定本))內容執行相關檢測,惟貴廠未於109年下半年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廢氣之SOx、NOx、TSP、鉛及其化合物、銅、鎘及其化合物等相關檢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 40-110-05005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1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21/01/06 高雄市 NT$60,000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9月25日函附資料所示,發現貴廠109年4月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廢水污泥),產出量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1.143公噸/月)10%以上,惟未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0-110-01001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7/06 高雄市 NT$120,00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5年12月20日前往貴廠督察,發現廠房角落2只自來水桶槽內部貯存約16-17噸液體,經取出水樣目視,係與廠房旁3只消防水桶槽內同為墨綠色之不明液體,現場採集2組樣品送請檢驗閃火點、TCLP、SS、COD及重金屬(鎳、鉻、銅、鋅、鉛、鎘);據貴廠表示:貴廠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墨綠色之不明液體係將其部分收受含水率較高之污泥混合貴廠放流水後,漸次由噴嘴噴注入爐體處理。現場採集2組墨綠色不明液體之樣品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COD)數值高達199,000及202,000mg/L,而進行重金屬檢測之前置加熱作業期間甚至發生突沸情形,因此貴廠所述墨綠色不明液體係與其收受含水率較高之污泥混合放流水之說法不合理。為求審慎,另將樣品進行揮發性定性分析、元素定性分析及半揮發性有機物定性分析等檢測,初步研判該墨綠色之不明液體與科技業產出之原廢水類似;且查證期間發現於105年12月2日貴公司(桃園總公司)之槽車疑似運送不明廢液進廠之影像資料,因此貴廠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40-109-07001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暨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第2條及編號79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7/01 高雄市 NT$60,000 貴廠109年2月及3月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廢水污泥),產出量超過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1.143公噸/月)10%以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09-07000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7/01 高雄市 NT$60,000 電鍍製程之廢水污泥(A-8801)及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109年2月及3月申報再利用(使用)情形錯誤(應申報240999其他基本金屬製造程序,誤申報於380004);廢耐火材(D-0501)109年2月及3月申報產出錯誤(應申報為240999其他基本金屬製造程序,誤申報於000999),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0-109-07000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4/22 高雄市 NT$60,000 本局108年11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107年11月至108年10月應申報為000004廢氣處理程序產出,誤申報於380004;107年12月至108年9月廢塑膠混合物(D-0299)、107年12月至108年9月事業活動產出之一般垃圾(D-1801)、107年12月至108年9月銅及其化合物(總銅)(C-0110,370001),產出量扣除聯單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0-109-04007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20/04/22 高雄市 NT$60,000 本局108年11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廠電鍍製程之廢水污泥(A-8801)以太空袋盛裝,惟部分太空袋破損,致A-8801滲出洩漏,貯存容器未保持良好情況,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40-109-04007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20/02/19 高雄市 NT$100,000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之1號從事有害廢棄物處理業,其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經本局人員於108年9月25日執行排放管道有害物質抽測稽查,發現排放管道前之污染防制設備袋式集塵器入口氣體溫度顯示僅76.1℃,經查係溫度計損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20-109-020021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水污染 2019/08/21 高雄市 NT$10,00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於105年12月20日至旨揭廠稽查時,發現旨揭廠之廢水處理設施未依規定按次記錄污泥產生、貯存、清運情形並每月統計;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30-108-080014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18/10/04 高雄市 NT$450,000 本局稽查人員107年6月12日執行貴分公司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再利用程序(M01)排放管道(P101)戴奧辛污染物稽查採樣,依「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合物採樣方法(NIEA A807.75C)」檢測結果戴奧辛污染物值為1.626 ng-TEQ/Nm3,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0.5 ng-TEQ/Nm3,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20-107-100006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18/09/13 高雄市 NT$100,000 貴分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1號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41-01號),本局於107年6月12日前往貴分公司執行油品含硫量稽查採樣,共採樣燃料油樣品1瓶,經檢測公司以NIEA A443.74C方法分析,其檢測結果該油品含硫量為0.7wt%,超出法規標準值0.5wt%,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20-107-090012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18/03/12 高雄市 NT$180,000 案係經濟部工業局106年11月7日辦理「佶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督導查核相關工作」,本局協助派員會同,發現貴公司產生之衍生廢棄物有害集塵灰(C-0110)與收受廢棄物電鍍污泥(A-8801)混合貯放,未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 40-107-030020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3條第2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8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18/03/01 高雄市 NT$200,000 貴分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1號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1741-01號),本局於106年8月31日前往貴分公司執行油品含硫分稽查採樣,共採樣燃料油樣品1瓶(0.1公升),經檢測公司以NIEA A443.74C方法分析,其檢測結果該油品含硫量為0.6wt%,超出法規標準值0.5wt%,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20-107-030001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8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17/10/26 高雄市 NT$200,000 本局稽查人員106年8月31日執行貴分公司旨揭製程(M01)排放管道(P102)異味污染物稽查採樣,依「排放管道中異味污染物採樣及其測值之測定方法(NIEA A201.14A)」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值為9770,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0-106-100032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17/09/26 高雄市 NT$100,000 貴分公司於本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1號從事廢棄物再利用,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於106年7月1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分公司填充式洗滌塔(A103)之洗滌液添加量未符合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條件:填充式洗滌塔(A103)監測洗滌液添加量7~8公噸/日;現場檢視洗滌液添加量水錶顯示為1415.87m3,惟貴分公司操作日報所載7月10日水錶讀值為1447m3,嗣後貴分公司提出水錶維修佐證資料,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復於106年7月27日再次派員督察,發現貴分公司填充式洗滌塔(A103)之洗滌液添加量水錶顯示為1583.82m3,再核對其操作日報所載水錶讀值為1575m3,仍有不相符情形,認定貴分公司空氣污染防制監測設施未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20-106-090037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17/04/19 高雄市 NT$6,000 現場貯存產出之廢耐火磚,惟該公司未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填報該項廢棄物產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40-106-04001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17/04/19 高雄市 NT$6,000 經查貴公司使用重油為燃料,惟105年5月至10月未於網路申報該項原料使用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0-106-04001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仟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17/04/19 高雄市 NT$60,000 貴公司產出事業廢棄物含銅及其化合物集塵灰(代碼:C-0110),以太空袋盛裝,未依規定每袋標示產出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40-106-040017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8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17/04/13 高雄市 NT$100,000 貴分公司於本市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25之1號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程序(M01),經查該製程現場使用燃料為再生燃料油,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項目(4~6號重油)不符,上述未依許可證內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20-106-040015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17/03/13 高雄市 NT$150,000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20-106-030013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固定空污 2017/01/16 高雄市 NT$100,000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20-106-010017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8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事業廢棄物 2015/10/08 高雄市 NT$6,000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0-104-100014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爰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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