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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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5/15 | 彰化縣 | NT$100,000 | 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機溶劑作業程序(M01,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790-00號),該製程係屬石化製程之冷卻水塔水中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每季檢測一次,其濃度不得大於5mg/L。查該製程檢測日期為112年10月23日,依規定應於112年7月至9月期間完成定期檢測,惟112年度第3季未完成定期檢測。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8條第3項 | 20-113-05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2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線西鄉溝內村彰濱西一路二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03/01 | 彰化縣 | NT$6,000 | 案依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顯示,貴公司網路申報資料,其他未分類製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111年8月申報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12.99公噸/月。其數量增加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登載之最大月產生量(9.98公噸/月)百分之十。惟查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審查核准後,即逕行營運。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惟貴公司112年2月22日聚第20230222001號函針對本案提出陳述意見,略以:「111年8月申報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12.99公噸/月,實為3個月的數量,因新進人員不知有廢棄物產出即要申報,直至8月份進行廢棄物處理時,將6、7、8月份之廢棄物一併申報,造成系統判定超過每月最大申報量,目前已重新進行相關人員環保申報即現場教育訓練,懇請諒查 …云云。」。經審核雖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但未確實申報上述日期區間產出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 )之每月產出量及每月月底廠內貯存量等流向資料,仍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2-03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龍潭區高平里九鄰石崎子三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