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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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毓倫 | 董事 | 5.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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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0/07/06 | 臺中市 | NT$135,000 | 該公司逕流廢水放流口(RD03)於晴天時有廢(污)水排出,本局會同該公司代表於放流口(RD03)處採樣檢測結果,pH測值10.8(限值:6~9),懸浮固體物測值108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9-07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五福里中投西路二段五四○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8/02/02 | 臺中市 | NT$1,200 | 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公司作業過程中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致泥沙污染道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7-02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中市北區大湖里大湖街三四號一樓 |
水污染 | 2017/11/09 | 臺中市 | NT$30,000 | 本局稽查時查獲貴公司未領有水污染防治(貯留)許可文件逕將製程產生之廢水送至於貯留設施(沉澱池)後回收使用,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06-11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區大湖里大湖街三四號一樓 |
水污染 | 2016/06/17 | 臺中市 | NT$3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5-060006 | 本局於105年5月12日10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雅區東大路二段975號稽查,現場查獲貴公司工人於施工過程中,不慎將黃泥水經廠內排水溝溢漏棄置至東大路旁側溝致污染溝渠水體屬實。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北區大湖里大湖街三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