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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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賓蒞縣交流參訪晚宴餐敘勞務案 | 花蓮縣政府 | 113/12/18 | 255552.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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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12/23 | 花蓮縣 | NT$12,000 | 一、本案經本局派員於113年9月12日上午11時至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花蓮分公司現場廢棄物貯存區有產生廢食用油,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產生廢食用油且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並受本局112年12月1日花環廢字第1120030762號函列管,惟貴公司花蓮分公司迄今尚未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予本局審查,且於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前現場已在營業,業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案依法於113年9月23日花環廢字第1130027536號函請貴公司花蓮分公司陳述意見,查貴公司花蓮分公司未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因違法事實明確,本局已於113年10月25日花環廢字第1130031173號函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依法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備。二、惟查貴公司花蓮分公司未依限完成改善,迄今尚未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予本局審查,且於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前現場已在營業,業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新臺幣12,000元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12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國治里中正路五九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10/25 | 花蓮縣 | NT$6,000 | 本案經本局派員於113年9月12日上午11時至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花蓮分公司現場廢棄物貯存區有產生廢食用油,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產生廢食用油且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並受本局112年12月1日花環廢字第1120030762號函列管,惟貴公司花蓮分公司迄今尚未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予本局審查,且於未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前現場已在營業,業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依廢清法第52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10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花蓮市國治里中正路五九九號 |
營建工程 | 2020/12/01 | 花蓮縣 | NT$100,000 | 有關貴公司辦理「卿蓬花蓮市商場及旅館新建工程」,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核,未依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4點)、周界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4點)、出入口未設置高壓沖洗設備 (10點)、車行路徑髒污染未清洗(4點),以上缺失總計缺失點數2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9-12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三○號九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