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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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3/10/30 | 新北市 | NT$30,000 | 貴公司所屬廠區從事食品製造,雖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惟在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內逕行排放廢(污)水(未經妥善處理之作業油渣廢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影響水體品質,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2-10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號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附表四、(一)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四二一巷一五、一七號 |
固定空污 | 2022/04/26 | 新北市 | NT$600,000 | 貴公司所屬工廠從事食品油炸作業程序,經查為廠(場)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之工廠,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4002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四二一巷一五、一七號 |
固定空污 | 2022/04/26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所屬工廠從事食品油炸作業程序,經查為廠(場)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之工廠,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2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食品製造/處理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4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四二一巷一五、一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