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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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 | 2019/05/20 | 新北市 | NT$100,000 | 本局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於貴公司所屬工地稽查,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8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本案工程與F104F51147-1及F104F51149-1共用圍籬,工程圍籬未涵蓋個別工程全部工區範圍,記4點。2.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記4點。3.車行路徑:工區內車行主要道路雖鋪設混凝土或鋼板,惟集塵甚厚,已失去原有防制效果,記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 | 23-108-05000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7、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安南區溪心里安吉路一段一一五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