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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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8/01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觀光旅館業,本局113年06月04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32mg/L(標準值1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5.3 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觀光旅館業放流水標準規定限值。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30-113-08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正南一街一八一巷一號、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