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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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3/26 | 新竹縣 | NT$60,000 | 經查貴公司所有車輛於113年○○月○○日由柯○○載運剩餘土石方行經本縣○○鎮○○縣道○○K時,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攔查並通報本局,本局至現場發現前述車輛雖隨車持有「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惟該文件所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8號2樓)至處理地點(新竹縣寶山鄉水仙路18-1號)之運送路線(上開證明文件提供之路線)與現場攔查位置路線不符;另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116 號判決所載:「……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既規定,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則證明文件自應以足供表彰係該清除機具所載運剩餘土石方之實際情況為必要,則證明文件本即應力求填寫完整,始能隨時接受稽查,用於環保主管機關稽查時立即能認定證明文件與清除機具所載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是否相符,始能杜絕載運非法廢棄物,以符立法本旨。……」,爰貴公司未隨車持有「正確載明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3-03003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一五號一二樓之一二 |
事業廢棄物 | 2023/09/07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P-****)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文件序號:A112E058731),以供檢查,惟經員警掃描該證明文件QR Code顯示「尚未載運 未刷取條碼」等訊息,且車輛出場(抵達)時間均為空白,顯與實際載運情形不符,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2-09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一五號一二樓之一二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8/11 | 新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P-****)載運剩餘土石方(營建土石方代碼:B2-3),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部分文件欄位均未填寫日期時間,另經員警掃描該證明文件QR Code顯示「尚未載運、未刷取條碼」等訊息,顯與實際載運情形不符,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4-112-08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一五號一二樓之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