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10 , 04:21 PM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10 , 04:21 PM
負責人
凃怡君
統一編號
54643156
成立日期
2013/10/31
資本額
7,5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7,5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02-27717171
地址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5號12樓之12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凃怡君 董事長 16.00%
施振成 監察人 24.00%
營業項目
  • 檔土支撐及土方挖填工程(431014)
  • 基礎工程(431015)
  • 起重工程(439014)
  • 公司歷程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凃怡君
    2024/11/11
  • 資本額變更為7,500,000
    2017/11/28
  • 公司地址變更為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5號12樓之12
    2016/03/03
  • 員工人數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附條件買賣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643156 2021/09/30 2051/09/29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20896434 6,510,000 (新台幣)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 500000.0
    總支出金額 500000.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01-3 0萬 0萬
    2024 01-9 0萬 0萬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交通裁決
    2024
  • 本票裁定
    2019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2018/06/15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事業廢棄物 2024/03/26 新竹縣 NT$60,000 經查貴公司所有車輛於113年○○月○○日由柯○○載運剩餘土石方行經本縣○○鎮○○縣道○○K時,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攔查並通報本局,本局至現場發現前述車輛雖隨車持有「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惟該文件所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8號2樓)至處理地點(新竹縣寶山鄉水仙路18-1號)之運送路線(上開證明文件提供之路線)與現場攔查位置路線不符;另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116 號判決所載:「……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既規定,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則證明文件自應以足供表彰係該清除機具所載運剩餘土石方之實際情況為必要,則證明文件本即應力求填寫完整,始能隨時接受稽查,用於環保主管機關稽查時立即能認定證明文件與清除機具所載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是否相符,始能杜絕載運非法廢棄物,以符立法本旨。……」,爰貴公司未隨車持有「正確載明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3-03003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一五號一二樓之一二
    事業廢棄物 2023/09/07 新北市 NT$60,000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P-****)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文件序號:A112E058731),以供檢查,惟經員警掃描該證明文件QR Code顯示「尚未載運 未刷取條碼」等訊息,且車輛出場(抵達)時間均為空白,顯與實際載運情形不符,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2-090007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一五號一二樓之一二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3/08/11 新北市 NT$60,000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P-****)載運剩餘土石方(營建土石方代碼:B2-3),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部分文件欄位均未填寫日期時間,另經員警掃描該證明文件QR Code顯示「尚未載運、未刷取條碼」等訊息,顯與實際載運情形不符,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4-112-08001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一五號一二樓之一二
    本頁內所載之資料,所載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
    公司一有新動態,我們馬上通知你,追蹤公司讓你不錯過任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