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工大發甲清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2 , 12: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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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張何鳳
統一編號
54784134
成立日期
2014/02/14
資本額
6,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6,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377巷3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張何鳳 董事長 5.00%
利智仁 董事 70.00%
利智宏 董事 5.00%
黃寶瑩 監察人 20.00%
營業項目
  •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381111)
  • 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382111)
  • 廢水及污水處理(370000)
  • 其他污染整治(390099)
  • 公司歷程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張何鳳
    2022/12/16
  • 公司地址變更為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377巷3號
    2018/01/30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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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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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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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4/01/11 新北市 NT$6,000 貴公司於112年5月8日以所屬清除車輛(車號:ATF-7*75)清除「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二廠」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至通案再利用機構「迪耐環保有限公司」(遞送聯單編號:H48B734211200027),惟查該車輛GPS行車軌跡未至通案再利用機構(迪耐環保有限公司)即刷取申報聯單上之條碼。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44-113-01001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三七七巷三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08/08 新北市 NT$6,000 貴公司為本市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字號:108新北市廢甲清字第0146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管制編號:F08A****),經查未申報111年3月營運紀錄。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44-111-08001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三七七巷三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0/05/05 新北市 NT$6,000 貴公司為核可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違規時許可證字號:107新北市廢甲清字第0191號),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路申報資料,發現未申報107年12月營運紀錄。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4-109-05000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鶯歌區建國路三七七巷三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18/11/05 桃園市 NT$6,000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許可證(103桃廢清字第0924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准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第1項第3款)。」,依貴事業106年7月10日(106)榮大甲清檢字第10606J001號函所提變更申請文件,主要清除設備變更項目為刪增車輛,由原AAT-5810及621-S3兩輛清除車輛,汰舊621-S3換新ATF-7975車輛,但經查中壢監理站資料顯示,欲汰舊車輛(車號:621-S3)已於105年4月21日完成過戶於鴻維營造有限公司並重新掛牌使用(車牌號碼為:AAD-021),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5年4月21日將清除機具過戶予鴻維營造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44-107-110008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四○之二號五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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