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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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明 | 董事 | 7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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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2/01/03 | 彰化縣 | NT$30,000 | 貴公司於本縣埔鹽鄉好金路1巷7-5號從事廢塑膠處理相關作業,廠內製程為:廢塑膠→洗選→分類→成品,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7月21日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而逕行將製程廢(污)水收集貯存於廠區內槽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30-111-0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埔鹽鄉好金路一巷七之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7/22 | 彰化縣 | NT$6,000 | 查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埔鹽鄉好金路一巷7-5號從事廢塑膠再利用,案經本局前於109年11月24日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林○○至現場現勘,查貴公司自103年3月間起,即開始收受廢塑膠,其流程略為以廢塑膠作為原料→破碎→洗選→成品,惟未依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管理方式取得工廠登記(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工廠: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即逕自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 | 40-110-07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埔鹽鄉好金路一巷七之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