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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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永鈞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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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11/17 | 花蓮縣 | NT$1,440,000 | 貴公司實際用水量達60立方公尺/日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事業,惟貴公司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即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 30-106-11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自強路三六五巷二號 |
水污染 | 2017/04/28 | 花蓮縣 | NT$2,916,000 | 依水污法稽查,本局人員至貴公司現場稽查,並於吉興路一段299號門口旁放流口採樣,採集樣品2瓶,現場檢測水溫26.1℃,pH8.68,符合標準,其餘水樣送環保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26.3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10mg/L,其中化學需氧量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業已違反水污防治法第7條規定。另現場查核貴公司污水馬達水電錶紀錄(2017年1月1日至2月2日)發現貴公司實際用水量達60立方公尺/日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事業,惟貴公司未取得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即排放廢(污)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 30-106-04000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自強路三六五巷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5/12/25 | 花蓮縣 | NT$3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4-12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自強路三六五巷二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5/08/24 | 花蓮縣 | NT$1,2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 41-104-08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裁處。 | 花蓮縣吉安鄉建國路二段二七五之三號 | |
固定空污 | 2015/04/02 | 花蓮縣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4-04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花蓮縣吉安鄉建國路二段二七五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