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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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時平 | 董事 | 10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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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5/04/10 | 桃園市 | NT$6,000 | 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於113年6月、8月至12月未依「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8之規定,於每月10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包括其接受委託清除之來源、種類及描述、數量、 收受日期、方法、過程、使用清除機具及流向去處等資料,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44-114-04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頭洲里高鐵南路六段一一六巷二二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3/17 | 桃園市 | NT$6,000 | 經本局112年2月7日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營運紀錄申報系統結果,貴公司111年10月至12月之營運紀錄迄今尚未申報,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2-03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新屋區頭洲里高鐵南路六段一一六巷二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