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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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10/23 | 臺中市 | NT$300,000 | 查貴公司M01鋼鑄造程序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84-04號),本局於113年7月16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事項如下:(一)現場E010切割作業區作業中,查核時發現粉塵逸散於空氣中,雖由現場負責人責令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惟仍查獲氣罩連接至防制設備(A010脈動式袋式集塵器)前端之管線破損。(二)E006噴砂機後端防制設備(A051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下方集塵灰未有效收集,致使集塵灰逸散於大氣中污染空氣。(三)現場A010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之集塵器壓降約為35~40mmH2O,與許可證核定內容(50~150mmH2O)不符。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13-10004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行政罰法第24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五九七巷二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4/06/27 | 臺中市 | NT$150,000 | 本局於113年4月12日本局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M01鋼鑄造程序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84-03號),查貴公司污染源燒結爐(E002)正常運作中,惟其連接至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011)前管線破裂,未有效收集污染源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13-06001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五九七巷二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4/06/27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3年4月12日本局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M01鋼鑄造程序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84-03號),查核時污染源脫模機(E009)開啟,惟其連接後端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71)未啟動(指針雖有顯示數值,惟設備未動作),經貴公司現場人員表示未啟動之原因為該防制設備故障尚未維修(已報請廠商維修),顯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3-06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五九七巷二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2/06/23 | 臺中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84-02號),查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編號A012)壓差計經現場拔除連接管線後,發現儀表數值未歸零,未依許可證規範內容進行製程設備之定期檢查、保養及維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11-06001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五九七巷二三號 |
固定空污 | 2021/09/22 | 臺中市 | NT$100,000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284-01號),案經本局於110年8月3日9時00分至8月4日15時40分派員會同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人員及貴公司人員於排放管道(P001)進行管道粒狀物檢測,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10-09003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光隆里光興路五九七巷二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