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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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口一志 | 董事長 | 100.00% | (日商)車樂美縫衣機工業株式會社 |
坂下喜仁 | 副董事長 | 100.00% | (日商)車樂美縫衣機工業株式會社 |
許文一 | 董事 | 100.00% | (日商)車樂美縫衣機工業株式會社 |
廖元豐 | 董事 | 100.00% | (日商)車樂美縫衣機工業株式會社 |
林榮賜 | 董事 | 100.00% | (日商)車樂美縫衣機工業株式會社 |
武井達男 | 董事 | 100.00% | (日商)車樂美縫衣機工業株式會社 |
蒲原秀明 | 監察人 | 100.00% | (日商)車樂美縫衣機工業株式會社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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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1/29 | 臺中市 | NT$76,500 | 該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10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081-09號),經本局於112年12月6日派員前往查核,查獲下列違規事項:本局於放流口(D02)處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45.5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3-01002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號 |
水污染 | 2022/04/13 | 臺中市 | NT$507,000 | 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10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 第11081-08號),經本局於110年7月6日派員前往查核,於放流口(D02)處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187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限期改善部分,貴公司已於110年12月1日函送改善完成佐證資料,並經本局110年12月7日複查結果,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1-04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號 |
水污染 | 2021/11/15 | 臺中市 | NT$585,000 | 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10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 第11081-08號),經本局於110年7月6日派員前往查核,查獲下列違規事項:本局於放流口(D02)處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測值187mg/L(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0-11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號 |
水污染 | 2021/11/15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10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 第11081-08號),經本局於110年7月6日派員前往查核,查獲貴公司未依許可登載內容按次紀錄消毒放流槽(T02-8)氯碇加藥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及第45條第3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10-11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號 |
水污染 | 2016/10/13 | 臺中市 | NT$81,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5-10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號 | |
固定空污 | 2016/06/27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5-060020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29-01號),依所提104年度原物料報表,天然氣年用量33,235立方公尺,已超過許可證登載條件10%之容許差值(天然氣年用量9,500立方公尺)。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號 | |
事業廢棄物 | 2013/06/18 | 臺中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2-06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