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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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6/25 | 高雄市 | NT$30,000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3年4月6日11時15分派員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OO號稽查,於貴公司廠房門前發現有乳白色廢(污)水由截油槽溢出至門前水溝內,立即進行採樣送驗,經查貴公司係從事豆漿、豆腐、等豆製品加工製造,廠區內設有多道廢(污)水處理設備(調勻槽,曝氣槽、沉澱槽、袋濾器...等),惟前端截油槽堵塞致部分廢(污)水未完全收集處理致後端廢(污)水設施而溢流出廠外。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上開廢(污)水經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07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611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現場貴公司已立即停止排放,並清除截油槽設施內污塊,清除後已無廢(污)水溢流出廠情事,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經查貴公司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06001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鳳東里環河東街九三巷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