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仁砂石有限公司 廢止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03 , 04: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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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統一編號
59264506
成立日期
2017/06/15
資本額
3,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仁德路10之1號14樓之1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盛仁砂石有限公司 100%
營業項目
  • 砂石批發(461214)
  • 公司歷程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林漢武
    2018/01/18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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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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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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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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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本票裁定
    2019
  • 支付命令
    2019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固定空污 2018/08/01 屏東縣 NT$200,000 一、依據民眾107年3月6日檢舉書辦理。二、本署107年3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旨揭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如下:(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二)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三)場內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四)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五)該場內管理之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缺失計點共50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第7條、第8條。三、另查該公司遭陳情之土地(高樹鄉泰和段540地號)堆置大量砂石原料,經貴府水利處現場量測約10,000餘立方公尺,其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本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公司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砂(土)石堆置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四、又督察發現該公司砂石洗選作業廢水於2處水池內貯留,該貯留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逕行為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五、該公司遭民眾陳情違反區域計畫法,堆置大量砂石塵土飛揚、破壞河川,污染環境,函文屏東縣政府請加強環保各項稽查管制,以杜民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20-107-080003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第7條、第8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大寮區仁德路一○之一號一四樓之一
    水污染 2018/08/01 屏東縣 NT$30,000 一、依據民眾107年3月6日檢舉書辦理。二、本署107年3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旨揭公司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如下:(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二)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三)場內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四)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五)該場內管理之裸露區域,未設置或採行相關規定之防制設施,計10點;缺失計點共50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第2款、第7條、第8條。三、另查該公司遭陳情之土地(高樹鄉泰和段540地號)堆置大量砂石原料,經貴府水利處現場量測約10,000餘立方公尺,其堆置量超過3,000立方公尺,屬本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該公司未取得設置、操作許可證,逕行從事砂(土)石堆置作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四、又督察發現該公司砂石洗選作業廢水於2處水池內貯留,該貯留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逕行為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五、該公司遭民眾陳情違反區域計畫法,堆置大量砂石塵土飛揚、破壞河川,污染環境,函文屏東縣政府請加強環保各項稽查管制,以杜民怨。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30-107-080001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大寮區仁德路一○之一號一四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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