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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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4/30 | 彰化縣 | NT$330,000 | 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52.5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0.75倍、化學需氧量63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mg/L)5.37倍。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3-04002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埔鹽鄉大平村大新路一巷二橫巷二號 |
水污染 | 2018/12/08 | 彰化縣 | NT$1,068,000 | 於廠區後方作業區發現作業廢水未經處理,經厰內地表匯集後由一管線流入一場內溝渠,最後再由該溝渠收集後經由一未核准排放口排入廠外地面水體(道路側溝),於作業廢水經由該未核准排放口排放於地面水體前採集水樣送驗,經檢測pH值為10.72,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繞流排放作業廢水事證明確。排放許可證登記事項有變更,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而排放之廢水與原登記事項抵觸。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30-107-12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埔鹽鄉大平村大新路一巷二橫巷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