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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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5/31 | 臺中市 | NT$60,000 | 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44巷5之2弄2號、2之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287-01號),經本局於113年4月22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代表人員,於原廢水WM01採樣檢測結果,測得之懸浮固體檢測值:420mg/L(核准最大值:80mg/L);於原廢水WM04採樣檢測結果,測得之總鉻檢測值:23.3mg/L(核准最大值:15mg/L),均未符合許可登載事項,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45條第2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3-05002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四四巷五之二弄二號、二之一號 |
水污染 | 2024/03/29 | 臺中市 | NT$245,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本局於113年1月26日9時57分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放流口排出白濁廢水,本局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送驗,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226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為2,220mg/L(標準值:30mg/L)及鎳為5.06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30-113-03002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四四巷五之二弄二號、二之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3/02/03 | 臺中市 | NT$100,000 | 111年6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前往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M01,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300-1號),督察時查貴公司未確實依許可證規定每日記錄洗滌塔(A001及A002)洗滌液pH值、流率及壓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12-02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四四巷五之二弄二號、二之一號 |
水污染 | 2022/11/25 | 臺中市 | NT$60,000 | 違反第14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11-11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四四巷五之二弄二號、二之一號 |
水污染 | 2022/11/25 | 臺中市 | NT$10,000 | 違反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 | 30-111-11001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四四巷五之二弄二號、二之一號 |
水污染 | 2020/08/20 | 臺中市 | NT$178,500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44巷5之2弄2之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287-00號),經本局於109年3月24日派員前往查核結果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量測值:107mg/L(限值: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9-08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四四巷五之二弄二號、二之一號 |
水污染 | 2020/01/16 | 臺中市 | NT$60,000 | 於排放口採集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38.6mg/L(標準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29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9-01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新仁路一段四四巷五之二弄二號、二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