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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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4/11/19 | 臺中市 | NT$60,000 | 貴公司從事紙容器製造業,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派員偕同本局於113年9月26日同時至貴公司登記地址(本市烏日區北里里太明路6之3號)及設廠地址(本市霧峰區四德北路65、67號)進行現場稽查作業,查獲貴公司於上開地址設有平板容器成型機生產紙類平板容器,屬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紙類平板容器製造責任業者,經現場查核及貴公司113年10月14日提供之財產資料,貴公司於112年間開始生產紙類平板容器,應依同法第16條辦理責任業者登記,惟經本局113年9月26日查核,仍未辦理責任業者登記。 |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 45-113-11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烏日區北里里太明路六之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