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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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4/03/22 | 高雄市 | NT$5,000 | 案係民眾陳情案,本局於113年2月2日派員稽查,貴商行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8329978600號函)」,稽查當時發現場內有廢紙容器及廢塑膠容器散落,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 | 45-113-030002 | 違反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林森三路六四之一號一樓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4/03/21 | 高雄市 | NT$5,000 | 案係民眾陳情案,本局於113年2月2日派員稽查,貴商行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8329978600號函)」,稽查當時發現貴商行入口處未以中文標示回收站名稱、負責人或管理人、連絡電話、收受回收物種類及資源回收標誌,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6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 | 45-113-030001 | 違反高雄市環境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及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6款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林森三路六四之一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