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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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照明設備汰換採購案 | 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 | 110/04/13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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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1/03/30 | 臺南市 | NT$72,000 | 一、查貴公司107年6月28日(107)德字第06034號函及同年7月26日(107)德字第07043號函送經濟部工業局「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使用於臺南市學甲區興業段61、61-1、61-2、61-3等地號補充說明及修正再利用產品銷售使用紀錄」內容提及,使用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於前揭地號作為道路及停車場鋪面工程,鋪築深度80公分,先予敘明。二、惟依經濟部工業局109年10月19日工永字第10901093140號函示(略以):「…因使用情形待釐清,本局爰以107年6月20日工永字第10700594340號函要求該公司於未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本局確認同意前,應停止出料;而後依該公司107年7月26日(107)德字第07043號函說明及檢附資料,本局以107年8月8日工永字第10700720500號函判定其將級配粒料作為低窪地回填,核與再利用管理方式不符…」。三、另查臺南地檢署於109年11月30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本局於興業段61地號開挖確認,開挖深度2至3公尺,確有回填爐碴再利用產品粒料之情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40-110-03005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3/19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16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場區內之氧化碴與級配未有隔離貯存,不符再利用管理方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 40-107-03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09/27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收受之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R-1209)及再利用用途產品採露天貯存,貯存高度超過工廠圍牆。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6-09003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頂山寮一之三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