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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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06/04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8年5月21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11月至108年3月廢酒糟、酒粕、酒精醪 (R-0105)未申報產出、貯存量,亦未申報原料使用量及產品產出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9-06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一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0/26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6年7月6日派員稽查泰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市鳥松區坔埔段1090地號),發現泰興公司清運貴公司產生之廢紅酒酵素,發生洩漏情事,經本局採樣送驗,按正修科技大學106年7月24日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報告編號:IJ106D0674),其中閃火點監測值為小於40.0℃,已逾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標準值:<60℃)。貴公司林○○106年7月21日至局說明,泰興公司106年7月6日清運貴公司之廢棄物為廢食用香料,惟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填報相關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6-10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依同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一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0/26 | 高雄市 | NT$60,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6年7月6日派員稽查泰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本市鳥松區坔埔段1090地號),發現泰興公司清運貴公司產生之廢紅酒酵素,發生洩漏情事,經本局採樣送驗,按正修科技大學106年7月24日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報告編號:IJ106D0674),其中閃火點監測值為小於40.0℃,已逾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標準值:<60℃)。貴公司林○○106年7月21日至局表示,泰興公司106年7月6日係清運貴公司之廢食用香料,當次為第一次清運,尚未與清除機構簽訂合約。貴公司未與清除、處理機構簽訂書面契約,即先行清除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06-10002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一二號 |
水污染 | 2016/09/19 | 高雄市 | NT$9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5-09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一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