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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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慧娜 | 董事 | 16.67%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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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03/06 | 桃園市 | NT$12,000 | 案經本局112年9月26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收受廢塑膠並進行破碎、押出、造粒即為成品,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之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式,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於112年10月19日前完成改善,後貴公司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本局同意展延至112年12月22日止。本局續於113年1月23日至貴公司複查,查貴公司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未完成前開改善事項。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03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長興路四段二七三巷八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3/10/20 | 桃園市 | NT$6,000 | 案經本局112年9月26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貴公司收受廢塑膠並進行破碎、押出、造粒即為成品,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之廢塑膠再利用管理方式,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10002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長興路四段二七三巷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