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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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7/08 | 臺南市 | NT$128,800 | 一、本局於113年5月2日前往貴公司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稽查,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油漆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稽查發現:1.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1)壓降35cmH2O(許可證範圍10-30cmH2O)。2.防制設備吸附設備(A003)活性碳依規定每10日(每8小時計1日)更換1次,每次需更換699.2公斤,惟查113年1月及2月操作紀錄報表,貴公司自113年1月13日更換後於113年2月27日,已相隔26日(累計操作時數148小時)再更換,已超過上揭應更換日數。二、續上,貴公司提供上揭製程防制吸附設備(A003)活性碳111年12月至113年4月報表,計算製程操作時數為2034.2小時計算,應更換25次 (每8小時、10日(即80小時)計1周期),活性碳應使用數量為17,480公斤,惟貴公司所提購買憑證數量為17,000公斤,相差480公斤,是追繳不當利得。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20-113-070005 | 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其附表一、二暨行政程序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10萬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86條第1項追繳不當利得(2萬8,800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忠路九號 |
移動污染 | 2010/08/06 | 臺南市 | NT$3,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 | 21-099-08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63條之規定,並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1裁處。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忠路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