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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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18/05/23 | 臺南市 | NT$3,000 | 貴公司所有98年7月出廠(第4期車)的6229-**號自用小貨車,於107年4月25日行經本市安定區安吉路三段往西方向路上,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6月7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7年5月16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45%,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95年10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 | 21-107-05006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 臺南市永康區甲頂里中正南路三四九巷三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