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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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 | 2024/02/17 | 臺南市 | NT$150,000 | 本局於112年12月18日至臺南市關廟區執行深坑子段330-8地號貴公司委託伍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現場從事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惟工地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依違反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附表查現場缺失如下,缺失點數共計38點:一、現場查未依規定設置工地標示牌,違反本辦法第5條第1項,記4點。二、出入口有明顯色差且無防制設備,違反本辦法第10條,記10點。三、車行路徑無防制設備,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違反本辦法第8條第1項,記10點。四、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違反本辦法第9條第1項,記10點。五、物料堆置防塵網面積未達90%,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違反本辦法第7條,記4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23-113-02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0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新信路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