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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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7/12/08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1月2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貴公司105年1月至12月及106年1月至6月定期申報,查核時發現貴公司實際排入廢水量105年1月為477.6m3、2月為573.6m3、3月為202.4m3、4月為255.2m3、5月為289.6m3、6月為352.8m3、7月為360m3、8月為352.8m3、9月為372m3、10月為311.2m3、11月為328m3、12月為321.6m3,106年1月為286.4m3、2月為280.8m3、3月為275.2m3、4月為320m3、5月為337.6m3及6月為372.8m3,已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量5CMD)換算總量155m3/月(5m3/日×31日/月=155m3/月),未採行經本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6-12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及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中華西路一段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