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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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祥 | 董事長 | 26.00% | |
吳佳澤 | 董事 | 9.03% | |
林煊舜 | 董事 | 11.00% | |
莊宏淥 | 監察人 | 11.00% | |
臨時管理人蔡建賢律師 | 臨時管理人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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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3/22 | 高雄市 | NT$150,000 | 本局113年1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灰鐵鑄造程序(M01)正常操作,缺失如下,貴公司未收集粒狀污染物,並未維持袋式集塵器(A001)壓降錶正常運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一、許可核定電爐(E001、E022)熱溶解過程中,所產生之廢氣以密閉管道收集,將廢氣收集至袋式集塵器(A001)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1)排放至大氣。現場發現貴公司電爐(E001、E022)熱溶解過程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未由密閉管道收集至袋式集塵器(A001)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1)排放,而由電爐(E001、E022)直接逸散於大氣中。二、集塵器(A001)壓降錶損壞,無法監控集塵器(A001)運作情形。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3-03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一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8/08/20 | 高雄市 | NT$200,000 | 本局稽查人員業於107年3月21日與貴公司吳○○進行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查核,經查貴公司專責人員莊宏淥104年10月31日離職,貴公司自104年10月31日至107年1月10日並無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且107年1月10日向本局申請註銷專責人員陳英人及莊宏淥,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0-107-080025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一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8/01/19 | 高雄市 | NT$6,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6年3月至106年5月「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代碼:D-1099)」、「廢鑄砂(代碼:R-1201)」、「感應電爐爐碴(石)(代碼:R-1204)」,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1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一路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