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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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19/10/22 | 桃園市政府環 | NT$60,000 | 貴公司於108年5月2日進口之「韓國TAYO小巴士糖果」容器商品係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之事業,另本局於108年9月19日函文貴公司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貴公司於108年9月26日收到函文,本應於108年10月2日前回覆陳述意見,惟貴公司於108年10月4日才回函明顯逾期且未於期限內(108年7月2日前)辦理責任業者登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將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進行告發處分。 | 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 | 45-108-10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蘆竹里富國路二段七一五巷九弄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