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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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7/02/06 | 高雄市 | NT$150,000 | 案經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1日04時35分前往本市前鎮區漁市場9號與10號柱子間地點會同海洋局人員稽查時,於貴公司所屬船隻(船名:鱻滿十二號)下風處周界外圍明顯可聞氨氣異味,經查發現洩漏源為貴公司該船隻引擎室,因未有適當防制收集設備,致氨氣外洩飄散於空氣中,另本局人員於判定位置以氨氣檢測管檢測最大濃度超過3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 20-106-02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中西區大智街五二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