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03 , 05: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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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陳鳳姿
統一編號
70408895
成立日期
2000/08/18
資本額
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461巷12弄15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陳鳳姿 董事 100.00%
營業項目
  • 建築物一般清潔服務(812100)
  • 公司歷程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鳳姿
    2019/04/24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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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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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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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 損害賠償
    2016
  • 支付命令
    2016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4/12/18 高雄市 NT$6,000 於路旁排水溝蓋處進行污水排水,惟本局所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並未包含前述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44-113-120005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四六一巷一二弄一五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3/03/13 高雄市 NT$12,000 貴公司清運車輛於111年2月9日至111年5月9日間載運經本局資源回收廠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未依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等事項,分述如下:1.貴公司清運車輛(車牌:KEH-9102)於111年2月9日上午10時25分及111年2月11日上午7時45分清運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經平台檢查人員稽查發現夾雜尺寸超過允收標準70公分以上之廢布及廢塑膠混合物。2.貴公司清運車輛(車牌:KEH-9102)於111年4月23日8時31分許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3.貴公司清運車輛(車牌:KEB-8666)於111年5月3日上午7時34分清運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於13號傾卸門將廢棄物傾卸入垃圾貯坑,經吊車夾取時發現夾帶大量冷卻水塔之廢散水板。4.貴公司清運車輛(車牌:KEH-9102)於111年5月9日上午10時5分清運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經平台檢查人員稽查發現夾雜破碎後之廢電纜線皮。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44-112-03001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四六一巷一二弄一五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1/06/17 高雄市 NT$6,000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4月1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除車輛KEB-8666、KEH-9102停放於高雄市仁武區後港段482地號,與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內停車場地點不符,且清除車輛未標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44-110-060018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四六一巷一二弄一五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19/07/17 高雄市 NT$6,000 貴公司108年4月29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查貴公司設置林○○為清除技術人員(清除許可證字號:107年2月12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1950700號),惟林○○同時擔任「大來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因負責人受其他法令(如公司法等)賦予所需執行之法定職務,並對外代表該公司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故貴事業清除技術員未專任職,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 44-108-07002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四六一巷一二弄一五號
    一般廢棄物 2013/05/21 高雄市 NT$2,400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41-102-054863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四六一巷一二弄一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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