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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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鴻億 | 董事長 | 100.00% | 富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黃馨儀 | 董事 | 100.00% | 富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黃許秀琴 | 董事 | 100.00% | 富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黃麗娟 | 監察人 | 100.00% | 富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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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 | 2018/11/06 | 高雄市 | NT$100,000 | 經本局人員於106年11月29日稽查發現有「尚郁岡山新世紀第七期新建工程」(1)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2)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及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形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共缺失記點8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限期於106年12月9日完成改善。本局人員續於106年12月12日複查發現本工程再有(1)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2)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或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等缺失,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10條規定,共缺失記點8點,業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7-110001 | 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10條規定,並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一六之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