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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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0/07/21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70-03號),本局於109年5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380號)執行稽查作業,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缺失如下:(一)污染源篩選機(E008)新增設備一台。(二)污染源輸送帶(E013)旁新增2條輸送帶及1處接駁點。(三)砂車後端製程流向均連接至泥砂分離機,與許可證核定製程流向不一致。(四)該製程於109年1月10日執行定期檢測作業,惟至查核當下仍未完成申報作業,未依許可證核定於檢測後30天內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本局申報之規定。(五)貴公司108年定期檢測申報資料經審查後需補件,惟查核當下仍未完成補件作業。綜上,貴公司M01製程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20-109-07002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水污染 | 2019/11/05 | 臺中市 | NT$10,000 | 貴公司於本市南屯區永春南路380號從事土石方堆(棄)置場,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078-00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查貴公司已於108年7月3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30-108-11001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9/09/23 | 臺中市 | NT$2,400 | 於載運過程中未採具有效防制措施,致使車輛進出夾帶砂石污染道路。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8-0906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一般廢棄物 | 2019/07/30 | 臺中市 | NT$1,200 | 於施工過程中未採具有效防制措施,致使車輛進出夾帶砂石污染道路。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8-07059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固定空污 | 2019/01/25 | 臺中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領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70-00號),本局於107年11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現場稽查時製程設備運作中,現場查獲貴公司有數項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7條規定情事,合計2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其缺失如下:(一)堆置場採設置阻隔牆,阻隔牆未完全圍封堆置區,記缺失4點。(二)車行路徑舖設混凝土,未有效清掃導致路面色差;部分車行路徑採舖設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記缺失4點。(三)出入口未有效清掃,造成路面色差及路面附著逸散性污染物;自動洗車設備未符合規範(告示牌破損未設置完善;噴水設施加壓馬力為7.5馬力,未符合應達15馬力以上之規範),記缺失4點。(四)X001砂石混合堆置區機具執行裝卸作業中,未採行灑水措施,記缺失10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8-01004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暨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固定空污 | 2017/10/05 | 臺中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06年8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790-00號),依許可核定內容,現場灑水線各灑水噴頭應間隔2公尺,共計全場252顆灑水噴頭,運輸車輛於洗車台洗車停留時間應於90秒以上,惟核對貴公司現場缺失如下:(一)現場灑水線位置、灑水噴頭間距及數量皆與許可不符。(二)運輸車輛經洗車平台停留時間僅20~30秒,未依許可核定操作。(三)現場水表數值與貴公司每日紀錄報表不一致,未依許可證規定確實記錄。綜上,前揭事項皆未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 | 20-106-10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固定空污 | 2015/01/22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04-010019 | 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污第56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4年2月26日前改善完成。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 |
固定空污 | 2013/07/03 | 臺中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 | 20-102-07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南屯區永春南路三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