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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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5/31 | 高雄市 | NT$6,000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112年9月份即時追蹤系統異常名單,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HBD-0000(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核准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於112年9月21日行經台61線南下福興交流道,惟與「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週確認作業說明「本日無啟動」不符,未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有任意拆裝、切斷電源或故意中斷通訊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3-05001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三二巷一二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3/20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1年11月16日來函申辦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變更,案附申請刪減清除車輛(車號:755-GL)之相關資料顯示,貴公司未依前述規定完成清除許可變更作業,即於111年7月23日已將該輛車過戶予建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 | 44-112-03002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三二巷一二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11/02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1年6月20日來函申辦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111年5月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1738400號影本載明,貴公司所在地住址已變更為高雄市林園中門路32巷12號1樓,以及負責人王李錦玉住址於111年4月6日遷至高雄市文南里延平路351之1號;惟皆未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1-11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三二巷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