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固定空污 | 2017/06/26 | 高雄市 | NT$100,000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所授權訂定之「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氟氯烴作為冷媒使用者,自中華民國105年01月01日起,禁止使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於冷凍冷藏、空調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之冷媒填充。」,貴公司於本市鳥松區美山路36巷1之16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法務部高雄市調查處,105年09月21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分離式空氣調節機(型號SJ-150)所填充之冷媒為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經盤點此型號空調機共計18台,已違反上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2項 | 20-106-06004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三六巷一之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