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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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07/06 | 高雄市 | NT$60,000 | 貴公司109年4月21日來函申請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延長貯存期限,經本局109年4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107年10月聯單清運量為1.34噸,貯存量為0.001噸,惟至109年2月申報貯存量為0.005噸,貯存已超過1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 40-109-07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瑞屏里新開發路一二號四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8/01/15 | 高雄市 | NT$60,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8月31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5年12月至106年5月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代碼:D-0104)、105年12月、106年1、4、5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代碼:C-0301)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7-01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楠梓區瑞屏里新開發路一二號四樓 |